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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86年10月10日 吉政发〔1986〕137号)

第一章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基本权利

  第一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包括业余学习、脱产学习、技术培训)、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在入党、入团、参军、提干、参加工会组织、评选先进等方面,应一视同仁。

第二章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收、录用

  第二条 企业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分级下达,中直企业中主管部下达:省属企业由省劳动人事厅下达;市、地、州、县属企业由市、地、州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下达;部队所属企业由军以上主管单位下达。
  第三条 企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学徒制的,试用期为六个月,不实行学徒制和重新就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临时工、季节工不实行试用期。
  第四条 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作为记载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工作单位变更等事项的凭证。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劳动手册》由企业保管,待业和退休养老期间,由本人保存。
  第五条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具体办法,按照《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劳保、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
  (七)解除、变更合同的条件
  (八)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书》的式样,由省劳动人事厅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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