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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失效]

  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
  第五条 凡跨地区承包或流动性作业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按第四条规定上报。
  第六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报告人单位、姓名、报告时间;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的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险救护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要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的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一、轻伤事故,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组。
  二、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由其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中、省直企业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组。
  三、一次三人以上重伤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计经委(经委)、监察等部门并请工会组织、检察机关参加组成调查组(急性中毒事故,卫生部门应参加调查)。
  四、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或其授权部门组织发生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事故,省有关部门可派员参加调查组。省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由其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
  五、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由省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组成调查组。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任务:
  一、调查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和经济损失。
  二、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有关法规提出处理建议。
  三、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四、确认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审理。
  五、协助事故单位总结教训,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和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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