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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搞活企业内部机制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根据企业的实际合理核定挂钩基数。对受市场等因素影响,经济效益变化较大的企业可采取弹性浮动比例办法,其浮动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1。企业由于降价销售和增补自有流动资金影响挂钩指标的部分视同完成指标,不影响计提效益工资。  
  十一、改革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积极稳妥地在具备条件的挂钩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把职工的劳动报酬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个人的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紧密挂起钩来,合理体现差别。
  十二、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工资、奖金分配形式。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要适当向一线职工和苦、脏、累、险岗位倾斜。企业可根据生产需要对现行的岗位津贴进行适当调整。建立必要的岗位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级政府确定。
  十三、建立企业职工正常升级制度。挂钩企业在同级劳动部门指导下,可根据企业新增效益工资和储备金的多少,在保证活工资占一定比例的前提下,每年自行安排部分职工升级。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完成当年承包基数的前提下,经劳动部门批准,可安排不超过10%职工升级,所需资金在工资总额包干结余中列支。实行总挂钩的市、县,非挂钩企业的职工升级办法,由当地政府自定,报省劳动厅备案。
  十四、企业自行承担的内部扩建、技术改造、大修理等项目,所需工资、奖金可以从企业工程项目费用中支付。
  十五、凡推销超储积压、平销、滞销的地方产品和催收欠款、引进外资所提取的业务活动费和奖励有突出贡献人员的费用,可以明帐明走,不计入工资总额。实行推销费用包干的企业,按职工平均工资性收入计入工资总额。
  十六、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由市县统筹过渡到全省统筹,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地区、行业和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建立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费制度,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
  十七、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提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也可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起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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