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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搞活企业内部机制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深化劳动
 制度改革搞活企业内部机制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7月31日 吉政办发〔1991〕27号)


  省劳动厅《关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搞活企业内部机制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搞活企业内部机制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意见

  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对于促进企业内部机制的转变,增强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活力,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委五届七次全会会议精神,现就深化我省劳动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企业招用工人的自主权。国营企业,对实行劳动、工资、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企业实行指导性计划,在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招收工人;其它企业按照劳动部门下达的招工人数计划安排招收。集体企业招工人数由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自行确定。企业可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工形式、合同期限和招工条件,通过劳务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为简化招工手续,减少招工环节,实行招工审批、劳动合同签证、养老保险一个窗口服务的办法。
  二、同一城镇全民企业之间的工人调动(国营农、林、牧、渔场人员不得向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调动)、集体企业之间的工人调动(包括全民企业向集体企业调动),不再经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由企业双方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三、进一步搞活企业用工制度,选择有条件的全民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在试点企业内部打破干部、工人及不同所有制职工身份的界限,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职工上岗要经过考试考核,平等竞争。干部可以到工人岗位工作,工人可以竞争干部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比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1986〕137号)的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四、认真贯彻落实《工人考核条例》,逐步解决职工能力与岗位要求不相称、技术等级与工资等级不相符的问题,实行工人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技术工人凭《技术等级证书》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上岗,非技术工人凭《岗位合格证书》上岗的制度。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出发,自主安排职工培训,自行确定培训对象、内容、形式和方法。有计划地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权放给具备条件的企业,劳动部门负责指导服务、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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