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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生产的省级以上优质产品、出品创汇产品、填补国家空白产品,可通过综合平衡纳入各级产品产量计划,所需原辅材料根据情况纳入计划分配。产品由国家计划调拨的,生产所需物资由国家列入计划供应;由市场调节的,物资部门可视资源情况调剂支持。
  八、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灵活的价格政策。除属于各级管价目录产品和国家规定限价品种的价格需要报请物价部门审批外,其余产品价格可以放开,由企业按市场情况随行就市,自行定价。
  被评为省级和省级以上的优质产品,可按现行管理权限,经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
  九、新办集体企业和城市改造需要搬迁的集体企业所需场地,城建部门应根据情况予以安排。对必须征用的土地,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和国家规定可适当减征、免征或缓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拆除的房屋建筑,经主管部门审查,报税务部门批准,可提前报废,并补提尚未提足的折旧费,金额较大的可分期补提。
  十、大中专毕业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保留原身份和待遇,其工资和报酬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科技人员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保留原身份,其待遇参照吉政发〔1990〕4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主办单位派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的人员,可以享受原单位的保险福利待遇,也可享受派入单位的保险福利待遇,但只能靠一头。达到离退休年龄时,由原派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负责日常管理。
  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的各类专业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按标准组织评审。
  十一、要保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干部的稳定,在任职期间内不得任意调换。要尊重厂长(经理)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要加强干部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注意从工人中选拔培养集体所有制干部,符合干部条件的,可聘为集体所有制干部,可以在集体企业内流动。
  十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都要参加集体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要逐步在城镇集体企业中实行待业保险。
  十三、提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社会地位。有关部门在下达评选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指标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与全民所有制单位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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