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继续动员社会各方面扶持和兴办以安置就业为主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特别要鼓励兴办符合产业结构政策的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人民群众需要的服务性事业。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兴办劳动密集型的第三产业项目,要积极给予贴息贷款支持。
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经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批准,工商部门登记发照,并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方面予以放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销售自己生产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也可以经营非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城镇待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凭有关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其摊位可优先照顾。对生活处境艰难的待业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要根据条件和可能积极帮助解决就业问题。
四、为安置就业新办城镇集体企业及原安置就业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主要依靠自己筹集和自我积累,或进行集资入股,也可从主办单位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包干结余资金中借款,按期偿还。鼓励城镇待业人员集资兴办经济事业,创造就业岗位。集体企业集资须经开户银行审核,报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集资款可按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储蓄利率上浮一定比例支付利息,其中超出30%的部分可在税前列支,其余部分在税后列支。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集资款及银行贷款,可用该项目新增利润税前还款。对企业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生产流动资金,银行可不收贷。
经税务部门批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作为新产品开发专用基金,税前列支,用于新产品开发所需费用支出。不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的企业,试制新产品所需料、工费可摊入新产品成本;发生的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在营业外列支。
五、各专业银行对以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为主的集体企业要予以必要的支持。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以及容纳劳动力多的项目,可按程序上报,优先予以贷款。对原材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要予以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要保证就业经费的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任务安排好就业经费,保证包干和追加给地方的就业经费如数落实,不得截留挪用。安置任务重、压力大的地区还要适当增拨就业经费。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就业经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建立就业基金制度。
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逐步建立产品质量监控体系。产品质量符合优质条件,可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推荐申报,列入省评选优质产品计划。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达到企业升级标准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由企业升级主管部门列入升级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