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以上主管部门的工人考核机构,在同级工人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
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工人考核《实施意见》,确定工人技术等级结构比例、评估办法;
(二)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岗位规范》要求,编制工人培训规划;
(三)组织师资培训,交流工作经验,提供信息服务;
(四)组织实施本部门、直属企业(单位)工人考核工作;
(五)建立工人培训考核定点单位,负责不具备考核条件的单位和承担其他部门(单位)委托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工人考核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业(工种)考评组织,负责对直属企业(单位)相应专业(工种)工人的具体考核工作。
考评组织技术(业务)人员、技师、高级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中,专业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考评组织成员,由部门工人考核机构确定。
第二十八条 具备考核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考核组织,由主管领导和劳动工资、职工教育、工会组织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不同专业(工种)的工人考评组织,考评组织成员中,专业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术工人的人数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对工人进行考核前,须将考核的试题经主管部门考评组织审查,报同级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
中直和部队驻省单位的工人考核工作,凡已委托我省负责的,由省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安排进行。
第六章 证书核发
第二十九条 工人考核证书分为《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五种。
第三十条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表明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任职的凭证,是再就业的主要依据,是进行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与交流时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安全操作资格的有效凭证。
《岗位合格证书》是企业内部使用的上岗凭证。
第三十一条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使用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