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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人考核实施办法[失效]

  第十条 工人上岗须按劳动岗位职责、生产技术规程和上岗标准的要求进行上岗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岗位合格证书》,作为上岗凭证。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或工作需要,应对本单位的技术工人定期进行本等级的技术(业务)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技术等级证书》,作为确定工资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一年内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降低技术等级或调换工作岗位,并重新确定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工人经本等级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升级考核。升级考核可根据生产(工作)和技术发展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考核合格者,颁发《技术等级证书》, 作为确定工资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优秀的高级技术工人,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考评合格者,分别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并作为应聘职务的凭证。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工人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等方面。
  第十六条 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质量与数量,解决生产(工作)中技术业务问题的成果,传授技术、经验的成绩以及安全生产的情况等方面。
  第十七条 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技术工人按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非技术工人按《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确定考核内容,做到有针对性和实用性。没有《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其考核标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工人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八条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在车间和班组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办法定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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