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必须建立全方位、一体化的适用于各种企业性质和用工形式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打破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的界限,确保企业自主用工的权力和职工自主择业、合理流动的权力。
要进一步完善待业保险制度。除了扩大国有企业待业保险的实施范围,还要在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中方职工中建立待业保险制度,提高待业保险的保障功能;改革离退休费计发办法;逐步建立起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五、有关政策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有关政策,原则上仍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体改委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1〕31号)中的规定执行。根据深化改革的需要,对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工人流动要打破所有制界限。不同身份职工可在国有、集体、“三资”、股份制、私营企业间相互流动,通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企业职工。
(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中的计划外用工,不受“混岗”时间和年龄的限制,可以通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企业职工,劳动部门不另行办理转制审批手续。
(三)国有企业现有“混岗”工人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企业职工后,其工龄连续计算,并视为投保年限。原来已经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统筹的,变更单位时,要转移各项社会保险手续;没有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统筹的,成为企业职工后,要及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统筹。
(四)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需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鉴证的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6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应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平等竞争,择优上岗,打破干部、工人及不同所有制的身份界限。符合条件的工人,可以到管理岗位上工作,管理人员未被聘任的,可以当工人。对于上岗和没有上岗的职工,要拉开工资差距,岗变薪变,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和杠杆作用。同时,要建立全员培训考核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学习,接受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水平。
六、应注意处理好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