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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增加生活补贴、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
 增加生活补贴、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的通知
 (1996年8月8日 吉政办发〔1996〕3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使我省职工平均工资逐步达到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给企业在职职工增加生活补贴,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职职工增加生活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50元。
  (二)补贴范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各种经济类型企业的在职职工。
  (三)资金来源:增加的生活补贴列入成本,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二、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办法。
  (一)企业离休干部增加基本离休金和生活补贴办法。
  1.为了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待遇的平衡工作,给企业离休干部增加基本离休金,其标准是:
  (1)正厅级(或相当于正厅级)离休干部,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4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00元。
  (2)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离休干部,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60元。
  (3)正处级(或相当于正处级)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40元。
  (4)副处级(或相当于副处级)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20元。
  (5)正科级及其以下的离休干部每月增加100元。
  2.在增加基本离休金的基础上,再给企业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50元。
  3.今后,对企业离休干部调整待遇的办法,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调整待遇的办法处理。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退休金和生活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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