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所、站以及不具备建站条件的行业或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员。质量监督检查员应由熟悉技术标准、懂得质量检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工人担任,由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同意,经标准计量管理局考核后发给质量监督检查员证件,承担监督检查任务。
4、由市(县)各专业检验所(站)、各级质量监督检验站、质量监督检查员,组成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任务:
1、负责分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2、对报审和获奖的优质产品,进行考核和复查检验。
3、对有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仲裁检验。
4、接受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的委托检验。
5、负责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并为颁发生产许可证、进行广告登记等出具质量检验证明。
6、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7、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方法。
8、接受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承担培训检验人员和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和验证工作。
第八条 质量监督检查员的任务是:
1、在指定的范围内,根据技术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2、负责对被检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宣传工作。
3、负责向标准化管理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反映用户意见,提出改善企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的建议。
第三章 权限和责任
第九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所(站)和质量监督检查员有权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有关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技术条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有关的技术文件、检验记录、检验手段、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等进行检查;有权抽取样品和利用企业的检测手段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委托其它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 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对获得国家质量奖和优质品称号的产品,在质量下降、不符合质量奖和优质品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改进,在限期内停止使用优质标志,对逾期不改者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优质品称号。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列情况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