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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办法

吉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办法
 (1984年1月9日 吉市政发〔1984〕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切实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发挥经济效益,以适应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的原则,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 质量监督的重点是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量大面广的日用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获得优质荣誉的产品和供出口的产品。

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

  第四条 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是市政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各县标准计量管理局,是各县政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五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任务:
  1、宣传和贯彻产品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条例和办法,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监督企业执行产品技术标准,督促检查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和生产检验制度。
  3、负责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4、负责规划、组建和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法定资格进行审定。
  5、监督管理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参与优质产品的评审和复查工作。
  6、参加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工作。
  7、负责报请物价产品质量认定的管理工作。
  8、负责质量仲裁检验的管理工作。
  9、负责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10、负责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状况和执行标准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条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
  1、设立吉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市标准计量管理局领导。
  2、市、县标准计量管理局根据产品质量监督任务的需要,在检测力量较强的检验机构或科研单位,设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这些检验站由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审定认可,即为法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并承担一定的监督检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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