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测绘单位的文件;
(三)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测绘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
(五)主要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六)在职测绘人员的正式统计报表;
(七)本单位经过省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测绘成果或技术资料;
(八)单位办公住所证明。
个体测绘业者应提交资产证明和乙级以上测绘单位的技术担保证明。
第七条 测绘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在申请测绘资格审查认证时应当具体申报开展的测绘业务范围。
第八条 测绘资格审查和颁发证书实行分级管理。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查和发证,由国家测绘局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查和发证,由省测绘局负责。
第九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经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测绘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20日内报国家测绘局审查。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和申请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个体测绘业者,经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州测绘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15日内报省测绘局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 省、市、州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在接到测绘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补全。省测绘局对符合条件的乙、丙、丁级资格的申请应当在审查完后3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新组建的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制测绘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不得申请甲级、乙级《测绘资格证书》;不得承担基础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任务。
第十三条 在本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以外的测绘任务,或者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在本省的军事测绘单位承担非军事测绘任务或者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由该军事测绘单位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测绘资格审查意见,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