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
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办理测绘资格审查认证手续,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第三条 吉林省测绘局负责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市、州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对测绘申请单位和个人进行初审。
第四条 《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乙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国家测绘局的规定执行;丙、丁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省测绘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五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相适应的合格仪器设备和设施;
(二)有规定数量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住所;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单位申请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独立建制的单位。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时,应当向测绘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