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于测绘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四)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五)省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六)港、澳、台和涉外的测绘项目。
(七)省外测绘单位承担的测绘任务和军事测绘单位承担的非军事测绘任务。
(八)测绘范围跨越两个市(州)以上区域的测绘任务。
第六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市(州)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一)市(州)所在地城区的5″、10″级三角测量和导线测量。
(二)达到下列限额但小于省级限额的地形测量、工程测量: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在3-8平方公里以内;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在5-15平方公里以内;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在10-20平方公里以内;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在30-50平方公里以内;
5.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在50-100平方公里以内;
6.成图比例尺1:25000,测绘面积在100-200平方公里以内。
(三)达到下列限额但小于省级限额的地籍测量、房产测绘: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在2-8平方公里以内;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在4-15平方公里以内;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在6-20平方公里以内;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在25-50平方公里以内;
5.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在25-100平方公里以内;
(四)市(州)所在地城区内10KM及以下的各种线路测量。
(五)市(州)所在地城区内10KM及以上的各种线路测量。
(六)测绘范围跨越两个县(市)区域的测绘任务。
第七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县(市)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一)县(市)行政区域内的5″、10″级三角测量、导线测量。
(二)达到下列限额但小于市(州)级限额的地形测量、工程测量: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在0.5-3平方公里以内;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在1-5平方公里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