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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统计报表制发管理办法

吉林省统计报表制发管理办法
 (1992年是11月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报表制发管理,实现统计报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统计报表,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为搜集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实际情况,依据其行政职权而制发的由企业、事业组织、行政单位及公民按照统一规定要求填报的统计调查表或汇总表,包括以电讯方式报送的报表和以软盘、磁带等为载体的报表及以搜集统计数据为主的调查提纲。
  下列统计报表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系统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和装备情况的统计报表;
  (二)按照自愿原则相互提供资料的统计表;
  (三)按照自愿原则填写的具有民意测验性质的问卷调查表等。
  第三条 凡为搜集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所必需、基层单位又确可执行的统计报表方可制发。
  第四条 制发统计报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次性调查能够解决的,不制发定期报表;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能够解决的,不制发全面统计报表;
  (二)月报表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制发旬报表;年报表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制发月、季报表;
  (三)通过搜集资料,并经过加工、整理能满足需要的,不制发统计报表。
  第五条 制发统计报表及有关附件必须符合下列规范:
  (一)统计报表的格式应清晰完整,表名与调查内容应一致,表内各项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正确;报表左上角应标明填报单位名称,右上角应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批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批准文号、备案日期、废止日期;表下方应标明单位负责人签章、统计负责人签章、填表人签章、填报日期;
  (二)表内所列指标的含义、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计算价格等应有详细的说明;
  (三)调查方案必须说明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完成期限、受表单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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