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吉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998年2月5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下列广告:
(一)在建筑物外部、道路两侧及空间设置的广告牌,利用电子显示屏、实物模型、灯箱、树围、布幅招牌等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水上漂浮物设置绘制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散发的广告;
(四)利用车辆(队)、人员进行招视广告;
(五)张贴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
(六)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登记和主体资格、广告内容的审批;市、县(市)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
各级规划、土地、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活动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文字应当规范。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公安、土地等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
第八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取得相应的证照。
第九条 户外广告场地、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及广告经营者,可发按照设置规划的统一要求,建造广告专用设施,为设置、张贴户外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