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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区住宅楼下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设置市场(摊位)和自行车棚,开辟绿化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不得压占楼外下水设施及其检修通道。
  第七条 原下水设施需要进行拆、改或临时压占的,须经下水设施管理单位批准,产权人同意,并保证原下水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按原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住宅楼下水设施,不准擅自增大排放量。
  开办餐饮、洗衣店、浴池等排水量较大的服务性行业,应按技术要求单设下水管道至楼外下水井,不得与住宅楼的下水管道混合使用。
  第九条 住宅楼整体接管时,其下水设施需经下水设施管理单位验收合格,技术资料齐全,并由移交单位保修一年。
  第十条 从事楼内下水设施维护经营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金在2万元以上,流动资金不低于5千元;
  (三)有2名以上专业维修人员;
  (四)有2台以上下水疏通机。
  第十一条 从事楼外下水设施维修经营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不低于2万元;
  (三)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和技术员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各1名;
  (四)有吸污车、射水车、拉污车、下水疏通机等专业维修设备。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须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资质合格,领取《住宅楼下水设施维修服务证》后,经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方可从事维修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住宅楼下水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自然故障,由下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正常维修。
  (一)因年久失修或施工质量、建材质量问题,而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堵塞、经疏通没有发现杂物的。
  第十四条 住宅楼下水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人为故障,由下水设施维修单位负责进行有偿维修。
  (一)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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