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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区住宅楼下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的标题、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已被《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9日)修改

吉林市城区住宅楼下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月13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楼下水设施管理,确保住宅楼下水设施的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楼下水设施包括楼内下水管道、管道检查口、地面清扫口、地漏、便器、洗面盆、浴盆、洗涤盆等;楼外化粪池出口以内的化粪池、下水管道、下水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住宅楼和与其毗连房屋的下水设施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毗连房屋,是指与住宅楼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施的房屋。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城区住宅楼下水设施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市房地产部门直管、单位自管和私有房屋等住宅楼下水设施的使用维护情况;
  (三)负责下水设施维修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
  (四)负责查处违章使用下水设施的行为。
  各级城建、建工、市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住宅楼下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房地产部门直管公房及与其毗连房屋下水设施,由直管公房下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维护,对毗连房屋收取下水疏通维修养护费。
  使用同一化粪池的其它产权住宅楼的下水设施,由产权人协商确定一个下水设施管理单位统一维护,协商不成,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下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维护。
  住宅楼下水设施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维护的,应签定委托协议,按照协议进行维护。
  第六条 对住宅小区及住宅楼规划设计时,应预留楼外下水设施用地和宽度不少于3米的检修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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