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暂行管理办法
(1995年5月29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十二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减少污染,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的《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吉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
(一)居民生活垃圾;
(二)集贸市场垃圾;
(三)公共场所垃圾;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产生的生活垃圾;
(五)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六)扫道垃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收运、消纳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各区、街(镇)城建、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提倡和推广改变燃料结构、净菜进城和垃圾中有用物资回收利用等方法,以减少垃圾处理量。
对城市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达到收集容器化、运输中转封闭机械化、消纳处理无害化、并向管理系列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 街路两侧、广场、游园、居民小区由环卫部门设置垃圾箱、果皮箱等垃圾容器,集贸市场、商业网点、车站、码头、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设置垃圾容器;其他单位按环卫部门的统一规定自行设置垃圾容器。
第七条 单位和居民必须在早7.30时以前,晚17时以后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垃圾。不得随意乱倒,不得往楼外抛洒垃圾。
扫道垃圾、园林绿化及其它专业作业遗留的残土、枝叶及清掏雨(污)水井的污物,必须随扫(掏)、随清、随运,不得堆积、抛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