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1997年6月30日)废止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物加装外附式阳台的规定
(1994年9月24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十六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保持建筑物造型整齐、美观,保障安全,根据国家《城市市容标准》和关于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建城区内建筑物封闭、改装阳台或加装(承装)外附式阳台的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临街建筑物应由建筑单位或产权单位统一封闭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封闭、擅自改装阳台,严禁加装外附式阳台。
第四条 原有建筑物未统一封闭阳台的,如确需封闭,必须由用户和产权单位向城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分工经批准后封闭:
(一)属主要街路和次要街路两侧的,经市城建管理部门批准;
(二)属居民小区、胡同、巷道的,经区城建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 小区、胡同、巷道内的建筑物,用户需加装外附式阳台时,必须到产权单位签署意见,并到所在区城建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安装时要统一规格、式样和色调,并与建筑物相协调。
用户加装外附式阳台未得到批准,承装单位不得施工。
第六条 本规定发布前在小区、胡同、 巷道内建筑物已加装外附式阳台的,
由用户、 承装单位和产权单位共同对其安全负责鉴定,符合要求的,按本规定第
四条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条 建筑物加装外附式阳台必须由具备施工条件的承揽安装单位和专业性建筑装饰施工企业施工。新开办的专业建筑装饰施工企业,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资质等级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要补办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经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加装外附式阳台施工。
第八条 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已加装外附式阳台的,由产权单位协调承装单位和用户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城管部门强行拆除,并由承装单位承担拆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