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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2、各级机关的办公楼、科研楼、试验楼、会议室、俱乐部工程的竣工材料;
  3、大中专院校,普通中学、重点小学的办公楼、教学楼工程竣工材料;
  4、文化馆、体育馆、游泳池、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工程的竣工材料;
  5、商店、商场、旅店、饭店、冷库、服务楼、浴池、宾馆、粮油库等工程的竣工材料;
  6、医院、血库、药库等工程的竣工材料。
  十、人防工程档案:地道、坑道、地下室及穿越市区的地下军事工程的竣工材料。
  十一、环境保护档案:环境监测、环境治理工程的竣工材料,环境治理统计材料,环保科研成果材料。
  十二、建筑设计、施工档案:标准设计,先进性、典型性设计全套材料;施工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全套材料。
  十三、城建科研方面的成果、统计材料和城建法规文件。
  十四、各县及郊区总体规划全套材料。
  十五、全市各单位的城建档案目录。
  第二条 各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都应当建立健全城建科技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工程竣工后,将城建科技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核对准确,系统整理出三套,组成保管单位(卷、册、袋、盒),填写保管期限和注明密级,由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查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两套,然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
  第三条 凡在吉林地区内建设的所有地上、地下工程,均须按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及时编好竣工档案。不能编制竣工档案的施工单位,不准招标和投标,不准进行建筑施工;对能编制竣工档案而不编制或不认真编制竣工档案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给予罚款。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批用地和签发施工执照时,应在批件和施工执照中写明编制、报送竣工档案材料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征用土地和领取施工执照前,要向市城建档案馆预交竣工图保证金,否则不得开工;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要通知本单位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参加验收,交接竣工档案;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单位要通知市城建档案馆派人参加验收,审核竣工档案。没有竣工档案或没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验收书上签字的工程,不算竣工,建设银行不予结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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