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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施工队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在市区内的主要街路(北京路、松江路、重庆街、桃源路、哈达湾路、中兴街、吉林大街、遵义路、湘江街、长春路、顺城街、江南大街)两侧新建公用建筑和单位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的其他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设计时,必须到市城乡建委登记,由市城乡建委负责通过招标的办法选择最佳设计方案,确定设计单位。
  七、设计单位在设计工业建筑项目、单位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的公用建筑项目和建筑高度在二十七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先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扩初设计,经市城乡建委批准后,再作施工图设计。
  八、有一定勘察设计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经市城乡建委批准,发给工程建设自行设计通知书,可以承担本单位较简单的单体工程的一次性设计任务,其设计文件、图纸,须经市城乡建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九、建设单位把设计任务(不包括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的设计)委托给外地区的设计单位时,必须报市城乡建委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正式委托设计手续。
  十、设计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取费,不准随意提高取费标准,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准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设计任务。
  十一、无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承担设计任务,也不准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名义变相承揽设计任务。无证单位和个人非法设计的图纸一律无效,并追究其责任。使用这种设计,银行不予拨款,工程管理部门不予发开工证,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放线,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施工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全市的施工企业(包括国、省营的施工企业),在业务上统由市城乡建委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二、从事建筑安装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独立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
  2、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
  3、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生产机具和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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