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
施工队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9月20日 吉市政发〔1985〕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国、省、市营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城乡建委制定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施工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现予批转,望遵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凡市以下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经市城乡建委审查后报省建设厅批准,领取设计资格证书,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承担设计任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等级和设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超越范围的设计,必须报请市城乡建委审核批准后方可设计,设计后必须经市城乡建委审核批准,方可出图。
二、勘察设计单位接受设计任务后,必须同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要进行审核登记。按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属省直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和省属的其他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由省建设厅负责审核登记;属市审批的项目和市属的其他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由市城乡建委负责审核登记。
三、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建筑法规和建筑标准、技术规范,不得搞超计划、超投资、超规模和改变使用用途的设计。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联合承担任务时,应有一个主体设计单位,承担的设计任务,应符合主体设计单位的设计等级和设计范围。联合的设计单位,要签订联合设计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
五、拥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不准为没有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代签设计合同,不准为没有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的设计代用印章,也不准从外单位私自拉人搞设计。违者,除由市城乡建委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外,并视其情节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或暂停半年到一年的设计资格,直至吊销设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