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新房新制度,租房买债券
1、为广泛筹集住房建设资金,逐步实现住房有偿分配,租住公房的职工必须按规定购买住宅建设债券,才能获得住房使用权,并按规定缴纳租金。
2、住宅建设债券由吉林市人民政府组织发行和偿还。住宅建设债券的发售、兑付,暂委托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理。
3、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1993年度新建住房分配暂定为每平方米50-80元,腾空旧房认购基数为每平方米30元-50元,现租住公房每平方米一律5元。今后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因城市建设、改造、拆迁的动迁户按其扩大面积认购住宅建设债券。
4、新建住房分配租赁认购债券额度,由市房改办核定后,建设单位负责办理代购代售,住户认购后,方可办理住房租赁手续。
5、住宅建设债券的利息和偿还期由市政府确定。1993年度发行的住宅建设债券的年利率为3.6%,不计复利,五年后本息一次偿还。
6、住宅建设债券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原则上根据单位认购的债券额,向其发放低息住宅建设贷款。
7、凡职工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取得住房产权的,可免购住宅建设债券。
本方案实施前,已交纳租赁保证金的,不再做变动。
(五)超标准住房,加收租金
1、鉴于在今后若干年内,公有住房分配尚不能达到等价交换的商品化要求,因而,公有住房分配要有具体的标准,对超过住房分配控制标准用房的要加收租金。
2、对荣获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要给予适当照顾。
3、租住公房超过分配控制标准部分加收租金的标准暂定为:使用面积超过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内加收一倍租金;使用面积超过控制标准11平方米以上加收二倍租金。
4、凡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品房,要严格执行住房分配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控制面积标准。
(六)提倡集资建房,鼓励合作建房
1、集资建房是指单位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筹资原则,吸收各种资金,包括吸收个人资金及其它闲散资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的一种形式。
合作建房是指政府或单位出面组织,吸收个人资金建设住宅的一种形式。合作建房实行个人筹资为主,单位资助,国家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
集资、合作建房应和住房解困、解危和解决无房户结合起来进行。
2、充分调动单位和职工建房的积极性,大力支持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要从实际出发,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住宅合作社,发展合作建房。要把集资、合作建房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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