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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4、建立售后有期限的保修制度。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经过技术鉴定,确系非人为原因损坏的,三年内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养护,由现住户负责。
  5、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付清房款后由产权管理部门过户发放房照。购房五年后允许按规定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住房变价出售的增值额,出售者扣除投入的维修费、装修费和有关税费后,只能得原购房价所占综合造价的比例部分,余下的部分国家和原产权单位分别收回。购房后五年内出售的,按原购房价格折旧后售给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基金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通过长期储蓄,积累、筹集资金,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房的能力,建立起城市、单位、个人的住房基金,扩大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
  1、凡在本市工作,具有城市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临时工和三资企业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2、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按月缴纳占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和所在单位亦按月提供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形成,两项资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确定和调整,按年公布。
  1993年度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定为职工月标准工资的5%。
  3、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结算利息,不计复利。
  4、住房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工资中扣除;单位提供的部分,其资金来源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换,不足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按规定渠道列支。企业进入成本,但要控制在20%以内。
  5、个人使用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房、自建自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费用,其它费用不能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本市时,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提取。职工在职期间辞世,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提取。
  6、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住房资金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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