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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环境噪声区域划分的规定

吉林市城市环境噪声区域划分的规定
 (1992年12月20日 吉市政函〔1992〕69号)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环境噪声的管理。
  第三条 环保、计划、经济、城建、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在治理、控制环境噪声、制定城市规划、审批基建项目、进行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社会事务等,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全市划定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域二十三个。
  (一)特殊住宅区二个;
  (二)居民文教区六个;
  (三)一类混合区四个;
  (四)二类混合区四个;
  (五)工业集中区七个;
  划定交通干线二十六条。
  第五条 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边界是道路、河流的,以道路、河流的中心线为界;边界是铁路的,以最外侧铁轨三十米为界;边界是单位的,以单位围墙外一米为界;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居民区内的小型商业区以自然边界外十米为界;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的边界,以城市规划红线外二十米处为界;无明显标志的以《吉林市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分区图》标定为界。
  第六条 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结合处,执行高质量区域标准。居民文教区和一类混合区内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小型商业区昼间执行二类混合区标准,夜间执行本区域标准。
  未划定为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的,执行临近功能区标准。
  第七条 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环境噪声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等效声级Leq(dBA)
  通用区域          昼间       夜间
  特殊住宅区         45       35
  居民文教区         50       40
  一类混合区         55       45
  二类混合区         60       50
  工业集中区         65       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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