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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的暂行规定

  综合开发小区的规划除了按规划管理部门要求,绘制相应的设计图纸外,还必须制作规划模型。
  第七条 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后,禁止建设单位见缝插针进行建设。除城市边缘区域和单位住宅区外,规划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不参加小区建设的零散建筑位置。对经批的零散项目,加收一倍的城市基础施设配套费。
  建设单位在本单位住宅区内进行住宅建设,也必须按综合开发小区的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第八条 综合开发的小区,由开发公司负责组织建设,开发公司要采取投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规划要求进行施工,不准随意改变。施工中因地理条件等客观原因需要变更设计时,必须向原设计部门提出变更设计报告并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开发公司要加强综合开发小区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成立小区建设管理处,具体负责小区的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综合开发小区原则上要当年开工,当年交付使用。因开工面积大、建筑标准高,当年不能交付使用的综合开发小区,建设工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条 城市综合开发小区实行集资统建。凡需在市区内建设住宅的单位,必须参加集资统建,必须按所需住宅的数量向开发公司缴纳统建集资款,由开发公司负责组织建设。
  城市综合开发小区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必须与住宅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投资、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综合开发小区的统建集资款由下列费用构成。
  (一)用于安置动迁户和被动迁单位的费用;
  (二)建筑工程的前期准备费用;
  (三)集资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
  (四)开发小区内的各种配套建设费用;
  (五)开发公司按规定标准所提取的管理费。
  统建集资款根据不同建设地点、房屋结构、设备、环境、质量、朝向、层次,可有所区别。
  统建集资款的具体标准,由开发公司提出意见,报市建委、物价局审定。
  第十二条 综合开发小区工程竣工后,开发公司应缴请规划房产、质检、教育、园林等管理部门,按规划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小区总体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采取措施,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综合开发小区内用于安置动迁户的房屋产权交房产部门,由房产部门进行管理,集资统建房屋的产权属参加集资统建单位,房屋委托房产部门代管(整栋的,集资统建单位也可以自行管理),集资统建单位不要产权的,房屋产权可移交房产部门,集资统建单位享有永久的使用权(在房租屋改革未出台前,集资单位要承担大、中维修的费用);各种配套建设的房屋产权属房产部门,分别交给相应的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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