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的暂行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的暂行规定
 (1988年01月12日 吉市政发〔1988〕1号)

  第一条 为了加速城市改造,实行城市综合开发,把我市建设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城市综合开发是改造城市、建设城市的有效途径,必须统一规划,成区展开,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城市综合开发的近期目标,要以城市道路两侧的区域和棚户区为重点。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市综合开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省的有关政策;审查城市综合开发规划;对开发单位实行行业管理;协调城市综合开发工作。
  市房产、教育、商业、公安、电业、邮电等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各自业务分工,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扶植城市综合开发事业。
  第四条 城市综合开发,按开发任务的分工。分别由相应的开发公司承担。承担城市综合开发任务的开发公司属事业单位。为了提高开发工作的社会效益,在开发公司内部要按企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城市综合开发采取分区的方式进行。城市综合开发小区必须按照国家建委一九八0年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要求,配套建设区内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煤气、通讯、绿化等基础设施,商店、粮店、农贸市场、自行车棚、公厕等生活服务设施和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文化娱乐室、门诊所等教育文化卫生设施,以及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行政治安管理机构的办公设施。
  第六条 城市综合开发必须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规划管理部门要尽快编制城市小区建设的详细规划。要提前一年制定已经确定综合开发小区的建设规划方案。
  综合开发小区的建设规划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意见,要在诸多草案筛选的基础上确定最佳规划方案。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要征求房产、城管、电业、商业、教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综合开发小区的建设规划,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