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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设施结构完好;
  (二)工程设施内部整洁,无积水、无淤泥、无垃圾、无污染。铁木部件无锈蚀、腐烂损坏;
  (三)通风、供排水、送配电、通读等系统性能良好;
  (四)防密门、密闭门密性性能良好;
  (五)工程口部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第九条 已停缓建的人防工程,应保持主体及被复结构不被损坏;未被复部分,应受取措施防止倒塌和损毁。

第三章 工程设施保护

  第十条 在人防工程设施口部五十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须经人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并留出倒塌半径(建筑物高度二分之一)的距离。如因场地等原因,无法留出倒塌半径的,由建设单位将口部引入楼内,留出单独房间,由人防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设施不得随意拆除。确需拆除的,应由拆除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防办审批。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设施,由拆除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按原面积、用途、性能、结构就近补建,并达到人防工程质量标准。补建有困难的,拆除单位应按工程实际造价交纳补建费,由人防部门统一补建.
  第十二条 对质量差,危及安全,不宜使用确需报废的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提出报废申请,经市人防部门同意,报省人防办批准。凡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申请单位负责回填或封闭,并须经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向人防工程设施内及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
  (二)不准在人防工程设施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三)不准损坏人防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四)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设施安全范围(城区人防工程外墙5米,郊区坑道壁或外墙米)内采石、挖砂、取土;不得擅自埋设各种管线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确需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采取全保障措施,经人防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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