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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1997年6月30日)废止

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暂行管理办法
 (1990年6月15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四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施)的管理,保障其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设施,是指已建成的用对于战时隐蔽人员、物资的下列工程设施:
  (一)隐蔽人员、连接通道、机动干道、指挥、通讯、仓库、医疗救护、生产场地等的主体工程设施;
  (二)工程口部伪装房、管理房;
  (三)工程附属的照明、通风、滤毒、供水、排水等设施;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人防工程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人防工程设施,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市人防办公窒是全市人防工程设施的管理部门。
  各县(市)、区人防部门按分工管理人防工程设施。
  计划、财政、城建、土地、税务、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配合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设施维护

  第五条 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按下列分工执行:
  (一)公用工程,由各级人防部门负责维护;
  (二)单位工程,由工程设施所在单位负责维护;
  (三)平时使用的工程设施,有协议的按使用协议的分护;
  第六条 人防工程设施所需维护经费的开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用工程的,由人防部门在专项维修费中列支;
  (二)单位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列支;
  (三)平时使用工程的,按使用协议的规定支付。
  第七条 人防工程维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维修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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