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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注意安全乘车,车箱内禁止编织衣物;头部和手臂不准伸出车外;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烂物品及其它危险品乘车;乘客携带易碎物品,应当妥善包扎管理,不得有碍其它乘客,物品损坏,由携带者自行负责。
  (四)要爱护车辆设备,不准脚踏座席,不准占据和在座席上放置物品或躺卧。
  (五)保持车箱卫生,不准吸烟、吐痰、乱扔瓜果皮核和纸屑等杂物。不准向车外抛物。
  (六)赤膊者、衣服严重油污者、醉酒者、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患者和无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
  (七)不准在车内大声喧哗、打闹、斗殴、播放录象。
  (八)行车中不准与司机谈话,非本车司机不准在驾驶室乘坐、上下。
  (九)乘客在车内拾得钱款、物品,应交售票或调度室,不得自行处理。乘客在车内失落物品,可以向车辆调度室或司、售人员查询认领。
  (十)乘客之间在车上发生争吵,售票员应予劝阻,导致伤害或乘客被盗等问题,应由乘客本人负责。
  (十一)车上发生重大案件或其他紧急事情时,司、售人员可以决定将车越站直接开到公安司法部门、调度站或能处理问题的地方,乘客应积极支持,并主动协助维持秩序。
  第十三条 乘客要按规定购买车票,并接受查验:
  (一)乘客上车后,应主动购票或者出示月票。
  (二)每一乘客可以携带一名身高不超过一米一十公分的儿童,免费乘车;超过一名的应购票。
  (三)儿童集体乘车应按实际人数购票。
  (四)越段超乘的,按超段数补票。
  (五)无票乘车的,按该车次全程票价补票。
  (六)使用废票乘车的,按该车次全程票价的一倍补票。
  (七)使用过期月票的,自票面月份的次月一日起补票;冒用、涂改和私换月票上照片的,自当月一日起补票,补票办法均按所乘线路全程票价每日往返一次计价,补至发现日止,月票收回。
  (八)拒绝司、售人员验票的,按无票乘车补票。
  (九)车票限当日当次乘坐有效。但由乘务人员安排换乘的,所持车票继续有效。
  (十)车票售出后,一律不予退票。
  第十四条 每一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二十公斤的行李包裹,超重的应购同程票一张。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不断改进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调度员、司机、售票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讲究文明礼貌,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积极做好工作,主动热情为广大乘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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