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4年9月4日 长府〔1984〕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国省营和市属企业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望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充分利用水资源,使其更好地为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城建总局颁发的《
城市供水工作暂行规定》和《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是国家宝贵的有限的自然资源,是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供水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我市市区的供水、用水和地下水资源均依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水要贯彻为生产建设、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积极开源、节流,搞好建、修、管和产、供、销、最大限度地保证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
第四条 供水范围主要是城市建成区。独立的工矿区、用水量大和远离市区的单位,原则上应自行建设供水系统。
第五条 市公用局是城市供水的主管部门,市自来水公司是城市供水企业。市公用局要依据《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供水工程的规划设计、输水明渠和供水管线的维修管理,加强对供水企业的领导,不断提高供水能力。
市城乡建委、城建环保局、农牧局、水利局、卫生局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供水工作。
第二章 水源管理
第六条 新立城、石头口门、五一、净月潭四座水库,是城市主要供水水源,统由水利部门管理。要全面规划,合理利用,严加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