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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实施办法

长春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实施办法
 (1985年5月22日 长府〔1985〕105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80号《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以及省人民政府〔1984〕9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通知”的通知》中有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的规定精神,有效地解决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及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根据不同特点,可分月、季、年定期向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三条 排水量的核定。各单位应如实向市政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水的质和量,经核定后,作为收费依据。排放量暂按下列标准核定:
  1.有上水表的用户,排水量按所用上水量的90%核定。
  2.自设深井的用户都要安装水表,排水量亦按所用井水量的90%核定;在未安装水表之前,根据各单位用水的具体情况,可按在册职工人数核定或通过抽测单位排水流量核定。
  3.啤酒、汽水、人工冰制做工厂因为把一部份用水加工成产品,所以排水量按所用上水或井水量减去产量(查看产量报单)的90%核定。
  4.无上水表的用户,按人数或设备数核定排水理。
  只具备一般生活用水设施的单位排水量按职工人数每月一立方米核定;
  中、小学校按教职工和在校学生数每人每月半立方米核定;
  托幼保健单位按工作人员和托保婴幼儿数每人每月半立方米核定;
  旅店、理发业(包括个体)按从业人数和床位每人每月二立方米核定;
  医院按医务人员(行政人员)和住院床位数每人(床)每月二立方米核定;
  影剧院每10个座位每月按一立方米核定;
  饭店(包括个体)按从业人数每人每月三立方米核定;
  毛皮、纺织、化工、酿酒等行业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八立方米核定;
  基建工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用一立方米水核定;
  未列入的其它行业,排水量按上述接近类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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