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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5月16日 长府〔1986〕93号)

  第一条 为搞活我市客运市场,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满足广大群众乘车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报告》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改进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报告》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的管理,要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方针。市公用局下设客运管理处,负责客运管理的日常工作。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建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客运出租车辆系在市内运送乘客、按里程或时间收取租费的营业性的各种汽车、机动三轮车、非机动三轮车。
  第四条 凡在市内经营客运出租车辆业务的国营、集体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及个体户,均依本办法管理,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报请市公用局客运管理处办理手续,发给《长春市客运出租车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申报时,应说明经营范围、车辆型号、数量、驾驶员来源、停车场地、保修力量等情况,并附主管机关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二、持审批表报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复试驾驶员技术水平,审验有关证件;
  三、凭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签署意见的审批表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之后,向市客运管理处申领长春市客运出租车辆许可证;
  四、凭审批表、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向交通警察大队申领出租汽车专用牌照。
  第五条 客运出租车辆符合《长春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关于车辆的规定,并要做到:
  一、车顶装有出租标志灯(大客车除外);
  二、车身两侧标明经营者名称;
  三、轿车、吉普车、面包车要装有准确有效的里程计价表;
  四、设有显示空车待租的标志;
  五、车内张贴市物价局制订的租费标准表;
  六、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美观、整洁。
  第六条 经营客运出租车辆业务,应按月向客运管理处报送营运统计表和财务报表,并按客运总收入的百分这三缴纳管理费。对个体出租车辆还要由市客运管理处按规定代扣运输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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