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自由大桥惠工路立交桥征收过桥费管理办法
(1987年9月18日 长府〔1987〕185号)
第一条 为偿还修建自由大桥、惠工路立交桥的贷款和借款,并做到“以费养桥”,特制定征收过桥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会同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并成立大桥收费管理处,负责过桥费征收的日常工作。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征收。
第三条 凡通过自由大桥、惠工路立交桥的机动车辆(包括拖拉机、摩托车)不分省内外、不分重车空车,除规定免收者外,每通过一次均以车辆核定载重标准吨位收取过桥费。
第四条 过桥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两吨以下的(不含两吨)小型车辆、手扶拖拉机、小型拖拉机、两轮及三轮摩托车,每次过桥收费一元。
二、两吨以上,四吨以下(不含四吨)车辆,每次过桥收费五元。
三、四吨以上至八吨(不含八吨)车辆,每次过桥收费五元。
四、八吨以上至十二吨(不含十二吨)车辆,每次过桥收费八元。
五、十二吨以上的车辆,每次过桥收费十元。
六、凡我市各单位或个人所有的两轮摩托车,采取一次性交过桥费100元的办法,以后不再收取。
第五条 免收过桥费的车辆范围如下:
一、环卫清运垃圾车、粪便车和洒水车;殡葬车。
二、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用车辆(所属企业除外)设有固定装置的警车、消防车、医疗急救车、税务稽查车、环保监测车、工程抢险车、邮政车。
三、吉林省直机关、长春市直机关及所属县、区机关各种载人小型车辆。
四、其他经批准的免收车辆。
以上车辆必须到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办理免交手续,收工本费和手续费,领取免费过桥凭证。
第六条 收费办法及验证
一、票证分类
过桥费凭证分零售票、本票和免征证三种:
1、凡购零售票的车辆,可提前一次预购,分次使用,每过桥一次按收费标准交票一张。也可在过桥时,临时购买使用。
2、凡购买本票的机动车辆,可提前预购,每过桥一次缴票一张。购买本票可优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