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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房屋交易管理办法

附件:         长春市房屋评价标准 

  一、房屋评价标准是根据以质论价的原则,结合实际价格情况制定的。
  二、各类建筑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评价标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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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十成新 八成新  六成新 四成新 二成新
钢筋混凝土结构      300 240  180 120 60
混合结构         275 220  165 110 55
砖木结构旧式砖木     200 160  120 80  40
砖木结构新式砖木     180 144  108 72  36
砖木结构旧式土木平房   170 136  102 68  34
部分砖木结构       137 109  82  54  27
其它结构         105 84   63  52  21
</font>

  三、房屋评价调剂因素
  1、有木地板的增5%;
  2、无上、下水减3%、各1.5%;
  3、无水洗厕所减2%;
  4、无暖气减5%(不包括具有使用功能的土暖气);
  5、24承重砖墙减7%;
  6、土地面减1%;
  7、地下室、半地下室视利用情况,按相当标准的40-80%评价;
  8、与房屋整体接连的门洞按相当标准的50%评价;
  四、房屋成新鉴定标准
  十成新房屋:新建房屋(不超过五年)。
  八成新房屋:是指主体结构、墙身、基础、屋面、楼板无显著变化,檐平脊正,墙身稍有碱蚀或稍有裂纹,门窗扇、楼梯、走台基本完整。
  六成新房屋:是指主体结构基本完整,基础局部下沉,内外墙出现小裂缝,墙面碱蚀,楼梯门窗略有残破,楼地面失修,屋面略有不平,局部漏雨。
  四成新房屋:是指基础较大部分下沉,外墙裂缝或倾斜,有局部倒塌危险,屋面凸凹不平漏雨,门窗口扇部分损坏。
  二成新房屋:是指基础严重下沉,墙身大部分倾斜裂缝,屋面塌腰漏雨,楼梯门窗绝大部分损坏,有倒塌危险,需要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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