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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需要移地另建的市政、环卫设施及树木、园林景点等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开发单位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各开发单位要按开发总投资的千分之二点五,向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缴纳开发管理费(列入开发成本),用于小区开发的各项经费支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处罚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城乡建设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第三十三条各组团地域范围

  第一组团:
 
 北起辽宁路--长白路--东八条街北段至永宁路;
  东至伊通河;
  南至自由大路(伊通河--自由广场--工农广场段);
  西南沿工农大路(全程);
  西至长沈铁路。
  第二组团:
  一、
北起景阳大路(全程)--工农大路(全程)--斯大林大街(工农广场--自由广场段)--自由大路(自由广场--伊通河段);
  东至伊通河;
  南至南环城路。
  二、北起西安大路(与和平大路交汇处--西安广场段)--青龙路--青川路(西段)--龙泉路--青荫路;
  东至长沈铁路;
  南至景阳大路(全程);
  西至和平大街(与景阳大路交汇处--西安大路段)
  三、北起长吉铁路;
  东至东盛大街;
  南至直升路;
  西至伊通河。
  第三组团:
  一、
北起北环城路(西段);
  东至长哈、长沈铁路;
  南至景阳大路;
  西至西环城路。
  二、北起长吉铁路;
  东至东环城路;
  南至直升路;
  西至伊通河。
  注:已列入第二组团范围的除外。
  第四组团:
  一、
北起北环城路(东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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