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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提请验收的小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高度、立面造型及装修色调等,符合规划审定的要求;
  住宅房屋内供电、供水、排水、供暖、煤气等设施能正常运行;
  二、小区内公用服务设施、配套工程按规划审定的项目已全部建成。由于施工季节影响的绿化工程可延至翌年。
  三、小区的动迁户全部回迁或作了妥善安置,全部房屋可一次交清无遗留问题。
  第二十六条 小区竣工验收依据是:
  一、国家对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二、城市规划和计划等部门审定的小区建设规划;
  三、小区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四、竣工图和技术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小区,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施工单位实行保证金制度,在小区验收前,开发单位按基本工程造价预留百分之五的工程款,待验收合格后,返还施工单位;
  二、对小区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解决,超过限期未解决的问题,由开发单位负责解决处理,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所发生的费用由保证金支付,不足部分扣工程款;
  三、对未按照规划建设、公共设施不配套及原动迁户不能按时回迁的小区,除责成开发单位限期配套解决外,不再批准开发新的小区;
  四、由于小区配套不完整,影响住户居住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开发单位负责赔偿。对无力组织小区配套建设的开发单位,要取销其开发新小区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小区接管工作从验收合格后进行,小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接管,开发单位逐项移交,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派人监交,并对接管中出现的纠纷予以裁决。
  开发单位在建设工程全部移交后,要派有关业务人员协助小区管委会熟悉情况,并参与组织小区各单位、居民迁入工作,直到小区迁入工作全部结束。

第五章 商品房价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开发小区内商品房的价格要以计划成本为主要依据,并考虑不同地域、结构、设施、环境、质量、朝向、楼层等因素,以质论价,分等定价。
  第三十条 凡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公司必须编制开发建设经济费用测算表和建设银行审定后的工程概预算资料,报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物价局、市建设银行等部门共同确定商品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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