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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中标的开发公司的动迁工作,应在可行研究批准后进行,在拆除原有房屋前,须向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拆除批准手续及建成后的产权事宜,不得先拆后报。同时要通知及时断绝供电、煤气、给排水,并处理好现场。不得出现“跑、冒、滴、漏”;不得影响小区外周围用户的供电、供气、供水和排水。
  第十七条 小区原住户的动迁安置要按照《长春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例条》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实施小区开发建设的公司要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施工单位。对建筑造型要求较高的公用建设项目,还要由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和规划部门召开招投标会议,选择最佳方案。
  第十九条 小区的给排水、煤气、电力、电信、道路、绿化、环卫等配套设施,要由专业部门按规划进行设计并组织施工,开发单位与专业部门签订工程设计施工协议,确保房屋建成后,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小区内凡经批准的建筑工程和各种工程管线位置,在开工前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定线检查,发放“建设许可证”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地上、 地下非改造的市政设施,运输车辆不得损坏人行道、边石和树木,不得将泥土带入街路上,多余的建筑残土要及时清运保证市容整洁。
  第二十二条 小区规划红线四周,在施工期间要进行围圈,需要封闭的道路,要报经公安、城建部门批准。开工前,开发单位要办妥占道、挖掘道路、砍伐树木等手续。

第四章 建成后验收

  第二十三条 小区建设全部竣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全面竣工验收报告,市建委在接到竣工报告后十天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小区,发给验收合格证。
  对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小区,可按建设组团分次进行中间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小区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小组由市建委牵头,并由市房地、城建、公用、环保、公安、电业、电信、规划、网点、教育和所在区人民政府以及小区管委会等部门派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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