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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镇公共电汽车乘车规则

长春市城镇公共电汽车乘车规则
 (1991年1月12日 长府办发〔1991〕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公共电、汽车客运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客运安全,根据国家《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镇乘坐公共电、汽车的乘客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乘客乘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去向标志,在站台或靠近站牌的人行道上依次候车,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
  (二)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依顺序登乘。不得抢上、翻越栏杆,爬车窗、拦车、扒车、拉弓子、敲打车厢及玻璃。
  (三)遵守公共道德,讲究文明礼貌,谦让老、幼、病、残者和孕妇、抱小孩的乘客优先上车,主动给他们让座。
  (四)上车后主动买票,下车主动交验车票。
  (五)不得占座、踩踏座席或躺卧;不得打闹斗殴、高声喧哗或进行其他有碍公共道德的行为。
  (六)不得与驾驶员闲谈或催车赶路,不得动用车门控制开及其它设施。
  (七)不得在车上吸烟、吐痰、乱扔瓜果皮核及纸屑等杂物。
  (八)不得辱骂、殴打、调戏乘务人员。
  (九)行车中,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十)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或阻止车辆正常运行。
  (十一)不得故意损坏车站、车内的设施。
  (十二)乘车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应听从乘务人员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准乘车:
  (一)赤膊者,醉酒者,无人护送的学龄前儿童和精神病患者。
  (二)衣服油污可能沾污他人者。
  (三)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者。
  (四)携带物品长超过2.00米,体积超过0.50立方米者。
  (五)携带其它有碍他人健康、车辆运行安全和车辆卫生物品者。
  第五条 公共电、汽车车票的分类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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