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小区商业网点建设按《
长春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住宅小区房屋竣工后,凡经市质量监督部门检查评定合格的,均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按使用功能验收,并不得再收取有关费用。需限时保修的项目,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验收后,上水、煤气、电力、供热等使用费由专业部门自行收取。
第十一条 开发单位承担棚户区改造、解困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的,根据项目投入产出的实际,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税费上,应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和各项费用;在资金上,应优先贷款;在项目选址、立项上,应好坏搭配,力求资金平衡。
第十二条 开发住宅新区时,中小学和托幼设施的规划,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交给教育部门使用和管理。
旧城区改造时,开发单位应负责按新增的居民户数扩建附近学校。无扩建地点的,可按商品住宅面积(每平方米15元)交教育配套费。如果教育网点调整,需扩大面积,所需费用从教育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十三条 改造开发住宅小区时,凡是原有住户的煤气、自来水、电力等设施均由专业部门自行拆除,不得向开发单位收取残值费。对原有煤气设施的动迁户,开发单位不得再收取住户的有关费用。煤气公司只计算其安装费,安装费由开发单位负担,列入成本。
第十四条 住宅小式的供暖外线、锅炉房由供暖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室内供暖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采暖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核定。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建设所需的配套产品,应选用质优价廉产品。各专业部门不得强行向开发单位推销产品。用劣质产品配套或偷工减料的单位,有关部门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规划经批准后,市开发管理部门应依照《
长春市住宅小区建后管理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组织建立住宅小区管委会。住宅小区管委会应参与小区的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