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要求为依据;
(二)标底价格内容应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及按规定计算的有关费用和材料价差的调整系数;
(三)标底的内容,项目的划分,单价的确定和投标报价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标底在正式公布前要严格保密。招标单位要严格限定标底知情者范围,标底编制完成后,应立即密封,由专人保管,开启须经招标负责人同意。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报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建设银行作最后审批。
第十七条 标底的审批应在投标单位报送标函截止日期之后开标之前进行。标底未经审批自行开标的招标无效。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工程投标是指施工单位根据自己的资格、力量和招标条件,按照招标单位的要求作出的标书。
第十九条 企业联合体对外只有一个独立法人代表的,在一项工程投标中,只允许其中一个单位参加。
第二十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在招标广告(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招标截止日期前问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同时附送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副本、等级证书副本、单位简历、职工人数、技术装备等足以说明单位状况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标书封面须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投标书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
(二)各项费用计算标准;
(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报价及工程总价,主要材料数量;
(四)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及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机械设备及主要人员配备情况;
(六)工程分项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
(七)临时设施及施工占地计划;
(八)投标单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的印章。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请招标单位解释,中标后应无条件执行。对招标文件确有遗漏,给投标单位施工带来困难或影响施工需要更动的,须由招标单位提请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证后方可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