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1年7月15日 长府发〔1991〕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和鼓励建筑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省、市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投资在三十万以上的建设工程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保密工程等特殊工程须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不按招标程序进行,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三条 凡持有资格等级证书和本市批准的施工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公司)以及经市建委审查,已发给进入我市施工《许可证》的外埠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其权利和义务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自己制定的标底为依据,通过书面文件、登报、广播或其他方式吸引承包者参与投标,并择优选择承包者的一种发包方式。
第六条 凡按本办法应纳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持有市规划部门正式批准下达的工程位置批准书;
(三)持有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四)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配套等条件已经落实;
(五)已编制完成标底。
第七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组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二)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登记表及招标申请书,并报市建委备案;
(三)发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四)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