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施以司法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五)已书面承诺不作抵押的房地产。
(六)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八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应连同该房屋座落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连同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
第九条 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共同共有人为抵押人。
第十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股份制企业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企业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必须到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第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抵押合同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抵押当事人名称(姓名)、国籍、地址(住所)。
(二)抵押贷款或担保债务的价款、币别、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归还本息方式。
(三)抵押物的名称、面积、估价、座落、产权归属和使用年限。
(四)抵押物权证保管。
(五)抵押物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责任以及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六)抵押物投保的险种、险别及受益人。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八)其他约定事项。
(九)合同签定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 抵押房地产估价,须由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进行。
第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在十五日内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抵押登记,登记须交验下列证件: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房地产抵押合同》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