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1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33部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日)废止(原因: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加快我市住房建设步伐,理顺和管理好住房资金,实现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城区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资金系指国家、单位、个人按房改有关规定建立的城市住房资金、单位住房资金和个人住房资金。
第三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银行、计委、经委、财委、科委、建委、教委、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责,积极配合市房改办和“中心”,做好住房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筹集原则。
(二)立足于原有资金转换原则。
(三)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原则。
(四)有偿使用、多存多贷、利息优惠的原则。
第二章 住房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 城市住房资金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每年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