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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市房改办申请组建(参加)住房合作社,经市房改办批准后,到计委、经委、工商等部门办理其他有关手续。住房合作社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盈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合作建房资金的来源:
  (一)参加合作建房的个人出资的资金。
  (二)参加合作建房的个人所在单位补贴的资金。
  (三)银行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用于合作建房的贷款。
  合作建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住房的建设。
  第十六条 合作建房职工交款,在市房改办参与下,由单位统一组织,定时由专业银行到单位收款。
  第十七条 合作建房审批:
  (一)建房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1、《长春市合作建房资格审查申请书》。
  2、《长春市单位与职工合作建房协议书》。
  3、职工代表大会或住房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关于合作建房方案的决议或住房合作社章程。
  4、单位补贴到位资金,必须达到50%以上,存入市建行、市工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信贷部),并提出存款证明。
  5、个人投资部分必须存入房地产信贷部,并提供现金存款收据。
  6、项目投资指标。
  (二)市房改办根据建房单位提交的建房资料审查批准后,签发《长春市合作建房批准书》。
  (三)建房单位持《长春市合作建房批准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建房和税费减免手续。
  第十八条 合作建房在进户前,须经市房改办对《长春市合作建房资格审查申请书》、《长春市合作建房批准书》及职工(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对符合规定的,签发《长春市合作建房进户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房单位持《长春市合作建房进户许可证》等资料到市房产产权管理等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对合作建房共有房屋所有权的,要在产权证上以住房综合造价为基数,注明共有人产权份额。
  第二十条 合作建房的高压水泵费、电梯费、供暖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合作建房的供暖设备运行,维修和更新费用,由供暖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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