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合作建房。凡在市中心区以外合作建房的,免交插建费和拆迁费;凡合作建房的个人集资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并以住房综合造价为基数,按个人出资比例同比例免教育附加费、国有土地使用有偿使用费、城市基础设施套费、商业网点费、人防工程费、水、电、排污增容费、解困房源费、使用实心粘土砖附加费。
依照前款规定免交的税费,不含上缴国家部分。
市中心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委确定。
第八条 合作建房所需建设指标、建设用地、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安排、审批。
对合作建房的,建委、计委、规划、土地、房地、公安、电业、城建、公用等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给予支持。
第九条 合作建房所建房屋产权处理:
(一)住房合社出资建设的住房,产权归住房合作社所有。
(二)个人按综合造价出资建设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三)单位(住房合作社)与人个共同出资建设的住房,其产权按单位(住房合作社)与个人出资占综合造价的比例确定各自产权份额。
第十条 合作建房为共有产权的,个人享有住房占有权、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部分收益权,住房允许继承;共有产权的住房出售,单位(住房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售房增值部分,按单位和个人出资的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申请参加合建房:
(一)具有我市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或属于危房改造户。
(三)家庭人均收入在上一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区人均收入以下的中低收入者。
(四)危房改造户。
前款第二项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标准,一年一定,由市房改办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申请合作建房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适用《
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单位。
(二)必须具有合法的建房资金。
第十三条 单位在组织合作建房时应当优先照顾住房困难户和危房改造户职工;单位组织合作建房,男女职工享有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