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1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22日)废止(原因:房改政策调整,不再发行)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第一条 为贯彻《
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筹集住房建设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城区内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我市住房建设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发行和认购归还的管理工作。
债券发售和兑付的结算业务由“中心”委托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第四条 债券按照低息有偿的原遇一次性认购,到期一次性偿还。
第五条 承租人应当按住房建筑面积和认购债券,具体标准如下:
(一)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每平方米为5元。
(二)新配新建住房的承租人:每平方米为50元。
(三)新配旧住房的承租人:每平方米为30元。
(四)因拆迁安置的住房扩大面积部分(不含个人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的)承租人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标准认购。
(五)调串住房的承租人,接新配住房应购债券额与原住房应购债购券之认购;但调串的住房面积小于原住房面积,不再认购债券。
认购债券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物价变化情况进行调整,每年由市房改办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