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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3.推行公积金制度,建立起职工个人住房基金
  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公积金制度是通过强制储蓄方式建立的社会住房保障制度。通过长期储蓄积累,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扩大住房建设资金的投资渠道。
  (1)凡在我市工作,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公积金由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共同存储。职工按公积金交缴计算基数5%逐月存储;单位也按公积金交缴计算基数5%逐月给职工存储,两者均为个人所有。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由市房改办定期公布公积金交缴率。
  (3)公积金存储由职工所在单位承办,单位为职工设存储户头,并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支付;由企业承担部分,从企业分离划转的单位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公积金由行政事业单位缴交的部分,原则上从自有资金和划转的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列入预算。
  (5)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可使用本户成员及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
  (6)职工离退休、调离我市或出国定居时,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提取;职工在市内调转时,公积金随工资关系划转;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提取。
  (7)各单位住房建设原则上可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结余的公积金。
  4.住房资金的使用范围
  住房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提租补贴和住房建设、维修与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项目是:用于发放房租补贴;用于缴纳或支付公积金本息;用于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解决住房困难户、危旧房改造等其他住房问题;用于发放住房专项贷款;用于新建、改建和购买住房;用于住房建设债券本息归还;用于房改的其他支出等。
  5.住房资金的管理
  “中心”对我市预改范围内的各类住房资金进行管理、统一营运,保证政策性住房资金用于住房建设。“中心”要会同财政部门进行住房资金的核定和划转,并对各单位的住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要同其他专项基金分离开来,专项用于新建、购买和维修住房。
  房改资金的金融结算业务,由市建设银行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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